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本案的强制拆除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发生,案涉相关征地行为已在另案审理中被确认合法,征收行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方案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并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已对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计算并通知领取,被征收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征收人未及时搬迁,涉案建筑被按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有录像、公证等形式对屋内物品予以记录,在安置保管期间也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而被征收人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亦未能提供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未足额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康太,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泰,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培,局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

负责人李池弟,小组长。

再审申请人李康太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9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康太以认定其房屋为非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属违法,应予赔偿,以及未足额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已确认强制拆除李康太主张的案涉房屋违法,李康太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支持。因此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李康太是否存在需要依法赔偿的损失。由于本案的强制拆除实则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发生,而案涉相关征地行为已在另案审理中被确认合法,征收行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方案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并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已对李康太应得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计算并通知领取,李康太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李康太未及时搬迁,涉案建筑被按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有录像、公证等形式对屋内物品予以记录,在安置保管期间也通知李康太领取,而李康太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亦未能提供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未足额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康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康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宁晖

书记员赖远均


发表日期:2023-10-24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