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设了一座猪舍。2018年10月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发布了一份《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设了一座440.56平方米的构筑物。该告知书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的决定,并告知陈某某享有陈述及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当天向陈某某进行了送达。随后,洋浦管委会相继发布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和《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组织了对陈某某猪舍的拆除工作。陈某某不满意《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此提起了诉讼。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陈某某在村里建造猪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洋浦管委会将该猪舍认定为违法构筑物,这一认定并无不当之处。由于陈某某未能拆除违建猪舍,洋浦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设施的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所建的建筑或设施则由行政机关自行查处。本案中,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陈某某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因此使用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该地上所建的涉案养殖设施的拆除,应由洋浦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自行决定强制拆除。此外,洋浦管委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因此不存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的情形。综上所述,洋浦管委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不当,其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均存在错误。然而,由于涉案养殖设施已被强制拆除,该决定书实质上已无可撤销之处。因此,依法应确认该决定书为违法。综上所述,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洋浦管委会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强制拆除;而对于规划区外的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情况,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拆除。因此,在处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进行详尽的调查,针对违法建筑的具体性质进行认真分析,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概括处理。本案中,通过对违法建筑性质的准确认定,明确了不同类型非法建筑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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