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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问题:外嫁女真的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吗,征收补偿真的没有外嫁女的份额么,可不是这样的,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被告因结婚而未予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原告高某、赵某为某村村民,因出生取得某村户籍,因结婚到外村生活,但未将户口迁走。2017年3月29日,某村村民大会决定外嫁女一律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某村委会据此认为高某、赵某是外嫁女,虽然户口落在某村,但不在某村生活多年,也未在某村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完全脱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当享有村民待遇。某村于2019年2月17日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万元,2020年1月23日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4万元,2022年3月10日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2万元,合计9万元,原告均因结婚而未获得分配。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被告因结婚而未予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发表日期:2023-09-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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