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申请人或原告,且并非明显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该“权利”存在,申请人所提申请对有关行政机关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使有关机关的处理与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诉讼中,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红,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一审原告王洪范(已故)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再审申请人王红红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行终10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红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混淆了申请事项和诉讼请求,导致错误裁定。本案申请内容是确定王洪范本人的工伤待遇,并非要求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审裁定对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8)鲁行终1064号行政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申请人或原告,且并非明显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该“权利”存在,申请人所提申请对有关行政机关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使有关机关的处理与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诉讼中,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予以确定,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规范创制。在现行法律未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且山东省人民政府亦不直接具有确定王洪范工伤待遇的法定职责。因此,山东省人民政府未予答复其申请,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王红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红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琨琨

书记员耿丹阳


发表日期:2023-10-11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