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案例:强拆造成建筑材料损失要赔偿!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案例:强拆造成建筑材料损失要赔偿!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案例:强拆造成建筑材料损失要赔偿!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当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有权及时实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的后果。对于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或附属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轻重缓急的特点,如紧急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紧急情况则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行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飞,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素鱼,女,汉族,1949年9月4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权,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系原素鱼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玲,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书祥,男,汉族,2000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永林,女,汉族,2002年7月16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女,汉族,2003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系郭志权女儿。

再审申请人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朗公庙镇政府)与被申请人原素鱼、郭志权、刘小玲、郭书祥、郭永林、郭某(以下简称原素鱼等六人)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行终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朗公庙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首先,本案并非行政强制执行,而是申请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被申请人个别违法建筑行为、避免危害后果扩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次,本案并非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而是依法制止个别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后果扩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再次,一、二审适用《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被告镇政府......忽略了拆除措施仅适用于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情形”,没有考虑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且没有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后,一、二审均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就应当为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但一、二审均没有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是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不合情理。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原素鱼、郭志权、刘小玲、郭书祥、郭永林、郭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当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有权及时实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的后果。对于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或附属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轻重缓急的特点,如紧急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紧急情况则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本案中,朗公庙镇政府采取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作出处罚决定及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原一、二审据此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原素鱼等人所建的涉案建筑物,是在原宅基地上翻建起来的,位于当地规划中的“限建区”,在当地规划未宣传告知、存在本村其他村民翻建、农村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实际等情况下,原一、二审仅判决朗公庙镇政府赔偿涉案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已经考虑了原素鱼等人的过错,该赔偿数额具有正当性,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马传贤

审判员 蒋跃峰

二○二一年四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楠

书记员玄晟颐

发表日期:2023-11-22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