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中载明:“本次估计对象为被征收房地产的建筑物,未考虑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因行政相对人未能与行政机关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行政机关遂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占压土地的性质及价值,重新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可以推进本案行政争议的进一步化解,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超英,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因张超英诉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8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17日就本案组织询问,再审申请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被申请人张超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梁园区政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房屋是从他人处受让取得,房屋所占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转移登记,也未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审法院以申请人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8〕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未考虑对被申请人土地价值的补偿而予撤销,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超英不服梁园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梁园区政府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关于对金桂苑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同时公布《金桂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本院经询问查明,案涉房屋系张超英于2006年通过转让方式从商丘市第二日杂废旧公司棉花加工厂处取得。2017年2月25日,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张超英户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并于同年4月27日向张超英户送达。该评估报告中载明:“本次估计对象为被征收房地产的建筑物,未考虑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因张超英未能与梁园区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梁园区政府遂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梁园区政府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占压土地的性质及价值,重新对张超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可以推进本案行政争议的进一步化解,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梁园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章文英
书记员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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