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案例: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院案例: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院案例: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首图.jpg

首图2.jpg

01


裁判要旨



理论和实践当中,一般均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始点。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征地决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被征收人送达后,才能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也才能引发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关系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过程中,户主有权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是协议签订时,协议所涉人员的户籍均在一“户”上。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以户籍为单位,实践当中一般认可户主对该户所涉人员及安置补偿利益的处分。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原告蔡某珠诉称:原告于1993年结婚嫁到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以下简称某村五组),户口亦迁至该村五组。婚生的两个孩子户口也在该村。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村民肖某胜于2018830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和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村,户口也一直在该村。原告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理应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20235月份,政府征收该村的水库和鱼塘等,被告获得200多万的征收款,理应合理分配给被告各个村民。其他五组村民都每人分得了1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而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村五组辩称,本来开始是说给蔡某珠分钱,但是后面投票的时候,有四个人跟蔡某珠同样情况(离婚),举手表决的时候大家统一决定都不分,包括不分给蔡某珠。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珠因与某村五组村民结婚将户口迁至该村,后双方离婚。原告的户籍仍保留在某村五组且在该村居住。2023年该组集体所有的两个水塘27.4879亩及相关附属设施和苗木被征收,所获征收款2462668元。经某某村五组小组会商议,以每人10000元的标准分配给了村小组的243人,余款在某村五组组长处,原告蔡某珠未在分配范围内。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于2023101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某珠支付征收补偿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某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蔡某珠因合法婚姻落户在被告某村五组,虽然后来离婚,但户籍仍在某村五组,且在该村组居住生活,故应当认定原告蔡某珠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原告蔡某珠作为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平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村五组小组会议讨论不分配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告蔡某珠的征收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蔡某珠要求被告某村五组支付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439民事判决(20231016



图片

END


图片


图片


发表日期:2025-05-26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