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当中,一般均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始点。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征地决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被征收人送达后,才能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也才能引发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关系。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过程中,户主有权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是协议签订时,协议所涉人员的户籍均在一“户”上。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以户籍为单位,实践当中一般认可户主对该户所涉人员及安置补偿利益的处分。
原告蔡某珠诉称:原告于1993年结婚嫁到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以下简称某村五组),户口亦迁至该村五组。婚生的两个孩子户口也在该村。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村民肖某胜于2018年8月30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和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村,户口也一直在该村。原告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理应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2023年5月份,政府征收该村的水库和鱼塘等,被告获得200多万的征收款,理应合理分配给被告各个村民。其他五组村民都每人分得了1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而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村五组辩称,本来开始是说给蔡某珠分钱,但是后面投票的时候,有四个人跟蔡某珠同样情况(离婚),举手表决的时候大家统一决定都不分,包括不分给蔡某珠。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珠因与某村五组村民结婚将户口迁至该村,后双方离婚。原告的户籍仍保留在某村五组且在该村居住。2023年该组集体所有的两个水塘27.4879亩及相关附属设施和苗木被征收,所获征收款2462668元。经某某村五组小组会商议,以每人10000元的标准分配给了村小组的243人,余款在某村五组组长处,原告蔡某珠未在分配范围内。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某珠支付征收补偿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某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蔡某珠因合法婚姻落户在被告某村五组,虽然后来离婚,但户籍仍在某村五组,且在该村组居住生活,故应当认定原告蔡某珠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原告蔡某珠作为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平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村五组小组会议讨论不分配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告蔡某珠的征收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蔡某珠要求被告某村五组支付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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