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案例: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案例: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案例: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首图.jpg

首图2.jpg

01


裁判要旨



    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某项职责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一般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依职权确定征收范围。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在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障安全的,才应当拆除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韩城市太史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亢某某,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诉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韩城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2011年因修建黄韩侯铁路需要,韩城市政府对铁路沿线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房屋予以征收。2014年铁路施工队要挖断王某某家宅基地大门的出入道路,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及韩城市芝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称王某某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会依法予以补偿,但迟迟不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协议。不应以2017年6月26日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王某某反映铁路补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依据,认定王某某宅基地不在征收范围内。2.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王某某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断绝了宅基地出入道路,影响正常生活生产及安全,故应对王某某宅基地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3.王某某向韩城市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征收补偿,韩城市政府超过60天未予答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韩城市政府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韩城市政府对王某某的征收申请作出答复;判令韩城市政府对王某某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予以征收补偿;判令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铁路补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王某某向韩城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韩城市政府对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理由是韩城市政府对修建黄韩侯铁路沿线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全部予以征收,唯独对其房屋未予征收。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某项职责为依据。王某某主张其宅基地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予征收。韩城市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一般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依职权确定征收范围。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在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障安全的,才应当拆除。本案中,王某某请求韩城市政府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且必须予以拆除,亦未提出韩城市政府应当将其宅基地予以征收的其他法律依据,故其请求韩城市政府对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一、二审裁定驳回王敏生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58号行政裁定书


图片

END


图片


图片


发表日期:2025-05-09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