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韩城市太史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亢某某,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诉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韩城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2011年因修建黄韩侯铁路需要,韩城市政府对铁路沿线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房屋予以征收。2014年铁路施工队要挖断王某某家宅基地大门的出入道路,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及韩城市芝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称王某某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会依法予以补偿,但迟迟不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协议。不应以2017年6月26日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王某某反映铁路补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依据,认定王某某宅基地不在征收范围内。2.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王某某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断绝了宅基地出入道路,影响正常生活生产及安全,故应对王某某宅基地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3.王某某向韩城市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征收补偿,韩城市政府超过60天未予答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韩城市政府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韩城市政府对王某某的征收申请作出答复;判令韩城市政府对王某某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予以征收补偿;判令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铁路补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王某某向韩城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韩城市政府对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理由是韩城市政府对修建黄韩侯铁路沿线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全部予以征收,唯独对其房屋未予征收。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某项职责为依据。王某某主张其宅基地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予征收。韩城市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一般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依职权确定征收范围。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在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障安全的,才应当拆除。本案中,王某某请求韩城市政府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且必须予以拆除,亦未提出韩城市政府应当将其宅基地予以征收的其他法律依据,故其请求韩城市政府对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一、二审裁定驳回王敏生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58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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