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案例: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的认定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院案例: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的认定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院案例: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的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WechatIMG2.jpg

01


裁判要旨




1.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前,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拆除房屋,且截至诉讼前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赔偿损失范围既包括赔偿请求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也包括其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2.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不得低于依法补偿的标准,也应当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3.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原告主某国诉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因地铁站建设,于2019年8月将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原告就该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赔偿之诉。请求法院:1.判令海淀区政府赔偿原地回迁房屋共计174平方米;2.判令海淀区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318.5202万元;3.判令海淀区政府赔偿2021年10月起至回迁房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止,延迟交房周转费月租金双倍;4.判令海淀区政府赔偿住房面积57平方米,自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计29个月,周转费月租金180元/平方米,共计29.7540万元。
被告海淀区政府辩称:2018年5月30日,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作出《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中包含涉案房屋价值、被搬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被告委托的北京海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对拆除前房屋内物品情况进行了清点、存放,制作了《房屋物品清单》。海某公司也结合补偿方案就房屋补偿事宜出具补偿清单。综上,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主某国之父所有,房屋性质为私有。主某国之父生前订立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的产权继承人为主某国。
2015年7月30日,受北京城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区政府的委托,海某公司负责承担地铁16号线海淀区段地铁苏州街站以及海淀区倒座庙部分房屋的拆迁工作。
2017年7月4日,国土海淀分局在向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改项目征求国土意见的复函》中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符合海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已纳入北京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取得了海淀区政府授权前期工作主体的批复和规划部门的意见。
海某公司作出《倒座庙×号楼搬迁项目搬迁补偿方案》《苏州街一体化棚改项目(倒座庙×号楼)外迁补偿方案》,载明了搬迁范围、搬迁委托单位、实施单位、评估单位、搬迁方式等,还确定了补偿方式及各种费用给付标准。
2018年5月30日,某业评估公司针对涉案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作出《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为2018年5月30日。房屋评估价款:5787873元。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款:29771元。被搬迁房屋总价款为5817644元。
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出具的涉案房屋公证说明载明,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国某公证处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制作物品清单,公证的房屋内具体物品明细以公证处拍摄的视频为准。
另查,主某国不服涉案房屋被拆除,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政府在庭审中认可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被拆除。2020年11月18日,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过程中,海淀区政府提交了海某公司针对原告制作的补偿方案。该方案包括完全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外迁安置在内的三种补偿方式。一审庭审过程中,海淀区政府认可海某公司制定的上述补偿方案,同时说明海某公司已将货币补偿数额悉数提存公证,且承诺可向愿意选择房屋安置方式补偿的被搬迁人提供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房或外迁安置房。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差距始终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1)京04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一、海淀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6476539元及相应利息(以64765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海淀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京行赔终25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本案涉案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海淀区政府系该棚改项目的责任主体,海某公司受海淀区政府及城某公司委托负责承担拆迁工作。涉案房屋位于前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系国有土地上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被海某公司强制拆除,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强拆行为应视为受海淀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海淀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确定赔偿范围,以涉案项目可签订腾退协议时主某国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标准,同时考虑其他已签约被搬迁人的比较正义和行政违法成本等因素,明确海淀区政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低于且应适当高于其因双方合意搬迁所应给付的补偿,并无不当。
因涉案房屋位于棚改项目范围内且被强制拆除,故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淀区政府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负有保障主某国在案外愿意选择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情况下获得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房或外迁安置房的职责。
对于具体损失的赔偿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涉案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的《估价报告》作为确定被拆除房屋赔偿数额的基本参照,兼及搬迁费、临时周转费、奖励费、补助等费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违法损害赔偿金计付利息的标准,并酌定其他损失赔偿数额,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司法裁量权运用并无明显不当。主某国主张的原地回迁面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涉案房屋评估价款显著低于周边其他房屋交易价,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关于部分室内物品损失、精神损失、大病补助、误工交通邮费、物业和车位补助、户型设计缺陷补偿、楼层损失等赔偿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海淀区政府赔偿主某国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6476539元及相应利息、其他损失200000元,驳回主某国的其他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赔终25号行政赔偿判决


图片

END

3.行政争议解决团队.png

4.媒体平台 扫码关注.png


发表日期:2024-06-25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