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新区管理范围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案涉建筑所处属于梅山村汽车工业园规划区,根据属地原则,被告享有管辖权,故原告诉称其房屋不属于某区行政区划内被告无权对房屋进行查处,不予支持。 其次,由于本案涉案的建筑某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征收,原告长期未能与征收人达成安置协议,影响征收进度,因此本案需要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对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建筑仍然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即“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是否不符合“程序正当”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本案而言,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原告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建设多年未有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但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已进入房屋补偿阶段时就被立案调查,某区管委会对原告的房屋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而不是另外以城市管理局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拆除。显然,被告的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的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明显不当。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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