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在当事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其实质系不服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应针对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寻求救济。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西路1号安吉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宁云,县长。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吉县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行终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申请再审称,安吉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徐某某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书》否认了再审申请人徐某某的补偿诉求,其合法性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实质审理。安吉县政府将案外人马月明与徐某某错误认定为一户导致了徐某某补偿安置利益的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马月明与浙江省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化安置)》中已将再审申请人徐某某的补偿安置利益纳入其中,徐某某向安吉县政府申请予以安置补偿,其实质系不服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在徐某某已针对上述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宜在另案中依法寻求救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李绍华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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