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行政相对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行政相对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行政相对人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有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如果对相关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金芳,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再审申请人陈金芳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9行初94号行政裁定,对陈金芳的起诉不予立案。陈金芳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日作出(2017)闽行终3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陈金芳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金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并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荔城区政府为征收陈金芳的集体土地,以陈金芳的名义开立银行存单,掩盖其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侵犯陈金芳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荔城区政府在未征得陈金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陈金芳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陈金芳与荔城区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荔城区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陈金芳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陈金芳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有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如果对相关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对陈金芳的起诉不予立案、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陈金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金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于露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