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行政处罚案件优势证明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行政处罚案件优势证明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行政处罚案件优势证明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undefined

☑ 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待定事实的认定应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能达到确信其存在的证明标准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优势证据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可分为基础事实是否清楚以及推定事实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上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为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尽到举证责任提供判断标准,如果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而推定是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根据该规则,行政机关一旦查明某一事实,即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主张推定的行政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推定的相对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01行终3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本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龙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副所长。
一审第三人刘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8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海淀公安分局清河派出所接刘某报警称“在小营西路32号院门口,昨晚被一男子非礼,查了监控我知道对方住在哪一家,求助民警。”海淀公安分局于当日以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并对刘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刘某在询问笔录中称“该男子迎面走来时用左手摸了一下我胸部,具体摸哪个胸部记不清了…我把他拦下来用手掌拍打他后背,他一直要走,我不让他走,他进小区里我又把他拉出来,他跟我说了句对不起…后调取监控查出了该男子的身份。”后海淀公安分局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王某某与刘某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2019年5月22日,海淀公安分局对现场证人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周某称“我看到他和刘某错身而过的时候朝刘某的胸部伸出一只手掌,具体摸没摸到我不知道。”2019年5月26日,海淀公安分局对王某某进行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某在笔录中称“5月18日早上我听一起喝酒的武强告诉我头天喝酒犯了错误,他说我拍一个女的胸了,我说我不记得。”同日,海淀公安分局组织刘某对违法行为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王某某系对其摸胸的男子。同时,海淀公安分局对现场保安王某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称没有注意到是否摸胸的情形。经调查,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王某某实施了以摸胸的方式对刘某进行猥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于2019年5月26日对王某某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9﹞00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书)。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海淀公安分局告知了王某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在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除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外,还取得了王某某、周某、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以上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王某某实施了摸胸的猥亵行为。王某某关于其没有自认违法行为、监控视频中其手的高度到不了第三人胸部等诉讼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且在王某某不能提供有关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其庭审中的单方陈述不足以否定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同时,海淀公安分局根据其处罚裁量基准,对王某某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此外,海淀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亦无不当。因此,王某某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事发现场视频视而不见,导致判决错误。一审存在具体错误如下:首先,关于本案各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为本案事发现场有视频予以全程摄录,且视频清晰明了,该视频客观的记录了整个事发经过,因此在本案中证明力最强,如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视频摄录的事实相互抵触,只能以视频记录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证据中包括受害人的陈述也未清晰证明王某某进行了猥亵行为,其他现场证人的证人证言更模糊,更不能证明王某某进行了猥亵行为。因此,经分析本案的事发现场视频系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即定案所要依据的最重要的证据。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一审判决书第4页“根据以上经过认定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后海淀公安分局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王某某与刘某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部分,该事实认定显示一审认定了“视频显示王某某与刘某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并未认定王某某的左手抬至刘某胸部及以上部位,根据该事实完全可以认定王某某不构成猥亵。一审应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违法,应予以撤销。而一审却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一审认定事实之因,无法推导出一审判决结果之果,因果不符。第三、一审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事发现场视频视而不见。根据一审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且王某某不能提供有关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其庭审中的单方陈述不足以否定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前面已经论述本案证明力最大的证据为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再根在认定事实时并未认定王某某的左手抬至刘某胸部及以上部位,根据该事实完全可以认定王某某是不构成猥亵的。因此王某某并不是仅凭单方陈述否定被上诉人认定的事实,而是依据本案证明力最大的证据监控视频直接否定了被诉处罚决定书。第四、上诉人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敬请二审人民法院完整的查看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看完视频即可确定本案的事实经过,该视频清楚明了的证实了王某某并不构成猥亵。第五、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六款,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和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海淀公安分局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第三人刘某表示尊重并服从二审法院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110出警单,证明第三人报警情况;2、受案登记表,证明对案件予以受理;3、传唤证,证明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传唤;4、王某某询问笔录,证明对王某某进行询问;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作出处罚前告知王某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6、到案经过,证明王某某到案经过;7、刘某询问笔录,证明对刘某进行询问;8、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辨认情况;9、周某询问笔录;10、王某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对目击证人进行询问;11、被诉处罚决定书,证明作出处罚决定;12、被传唤人通知家属情况记录;13、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以上证据证明通知家属情况;14、王某某身份证明;1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当庭播放),证明调取录像情况。同时,海淀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出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作为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的法律规范依据。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书,证明海淀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2、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已经执行拘留;3、情况说明,证明当时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当时进小区的通道窄,其与刘某有身体接触,但没有摸胸。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刘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
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 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均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但不能证明其未触摸刘某胸部,对该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1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均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合法,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
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应采取何种程度的证明标准以及处罚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起到相应的证明标准。
一般而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待定事实的认定应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能达到确信其存在的证明标准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优势证据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可分为基础事实是否清楚以及推定事实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上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为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尽到举证责任提供判断标准,如果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而推定是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根据该规则,行政机关一旦查明某一事实,即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主张推定的行政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推定的相对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与刘某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王某某朝刘某的胸部伸出一只手掌”、“刘某拍打、追逐王某某(反映激烈)”属于基础事实,王某某对刘某实施摸胸的猥亵行为属于推定事实。海淀公安分局需要对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某则对推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基础事实成立,才需要王某某承担后续举证责任。
海淀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王某的询问笔录、刘某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基础事实的存在,而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本案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可以认定王某某对刘某实施摸胸的猥亵行为。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魏浩锋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克

书记员  宋 涛


发表日期:2024-01-24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