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undefined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接收或拒绝接收赔偿申请,作出或未作出赔偿决定等行为均是行政赔偿程序的组成部分。对于行政赔偿程序行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如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等情形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拒收申请等行为另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及时给予赔偿申请人司法救济,避免程序繁琐冗长,体现了权利保护的经济性。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英,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党政办公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继英因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齐齐哈尔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黑行终4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丁俊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继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为:其对民航小区2、3号楼具有合法物权,该物权已因齐齐哈尔市政府的拆除行为而消灭。其向齐齐哈尔市政府寄送申请书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075号行政裁定书所载明的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齐齐哈尔市政府接到申请后不作为、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继英要求确认齐齐哈尔市政府不作为违法并针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继英申请再审称其向齐齐哈尔市政府寄送申请书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075号行政裁定书所载明的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接收或拒绝接收赔偿申请,作出或未作出赔偿决定等行为均是行政赔偿程序的组成部分。对于行政赔偿程序行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如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等情形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拒收申请等行为另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及时给予赔偿申请人司法救济,避免程序繁琐冗长,体现了权利保护的经济性。因此,王继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论并无不当。

综上,王继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继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梁凤云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均博

书记员宫傲


发表日期:2023-12-12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