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另行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已作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予以拆除并还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秀章,女,193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良聪,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系蔡秀章之女。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滨河西街南一段1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创军,该县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紫平,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蔡秀章因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珙县政府)行政答复及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宾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1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秀章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是蔡秀章名下的祖业房屋,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煤业公司)违法采煤造成该房屋损坏、地基下沉,蔡秀章有权请求珙县政府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蔡秀章并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子齐良彬,齐良彬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另行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行为,与前述事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珙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蔡秀章房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以及宜宾市政府作出的宜市府复决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裁判结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超审理期限结案,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蔡秀章对案涉房屋因地质灾害所受损失主张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本案中,蔡秀章与齐良彬属同一户,该户已另行申请宅基地并建房,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已作废,旧宅基地上的案涉房屋应当予以拆除并还耕。因齐良彬未履行拆除案涉房屋并还耕的义务,导致案涉房屋至今依然存在,但蔡秀章已无权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蔡秀章请求珙县政府对顺通煤业公司采煤导致案涉房屋地基下沉等损害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珙县政府作出《答复书》告知蔡秀章不具备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宜宾市政府作出9号《复议决定》维持《答复书》,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蔡秀章请求撤销《答复书》、9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蔡秀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秀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乐 敏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戚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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