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典型案例: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典型案例: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典型案例: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图片

01


裁判要旨


政府在征地安置中采用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安置是征地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经询问,政府货币安置部分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安置方式中,尚有部分未予以履行。在政府项目安置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02



原案例



王福与刚察县人民政府土地给付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晁世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林,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海,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福因诉被申请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刚察县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行终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刚察县政府隐瞒了青海省人民政府的青政〔2010〕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仅凭其在协议上签字就认定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刚察县政府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保、以成本价向其出售商铺等承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涉案协议的合法性,还应当对签订该协议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即使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也应当有批复,同时按照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原审法院仅以土地性质难以确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行初17号行政判决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行终48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
刚察县政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福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中,王福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刚察县政府按照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差价。故本案在审查中的重点是刚察县政府是否履行了全部安置补偿义务以及本案补偿是否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全部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的问题
  刚察县政府在沙××镇××村征地安置中采用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安置是征地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经询问,刚察县政府对王福的货币安置部分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安置方式中,尚有部分未予以履行。在刚察县政府项目安置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二)关于是否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的问题
  王福请求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给予其补偿。该通知实施日期为2010年5月1日,刚察县政府《关于转发县国土局沙××镇××村征地户安置方案的通知》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系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实施之后,故涉案征地行为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适用该26号通知。该26号通知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在征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该通知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中亦规定:“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依据该通知的规定,国有农用地的征用也应当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涉案土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对于王福的补偿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性质系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无法查清,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为由,认定王福的起诉请求暂不能成立而判决予以驳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王福在刚察县政府未全面履行项目安置承诺的情况下,要求适用该26号标准补偿差额的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王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374号行政裁定书










END


图片


图片


发表日期:2023-12-05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