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征地安置中采用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安置是征地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经询问,政府货币安置部分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安置方式中,尚有部分未予以履行。在政府项目安置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02 王福与刚察县人民政府土地给付纠纷再审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晁世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林,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海,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一)关于是否全部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的问题
刚察县政府在沙××镇××村征地安置中采用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安置是征地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经询问,刚察县政府对王福的货币安置部分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安置方式中,尚有部分未予以履行。在刚察县政府项目安置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二)关于是否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的问题
王福请求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给予其补偿。该通知实施日期为2010年5月1日,刚察县政府《关于转发县国土局沙××镇××村征地户安置方案的通知》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系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实施之后,故涉案征地行为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适用该26号通知。该26号通知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在征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该通知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中亦规定:“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依据该通知的规定,国有农用地的征用也应当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涉案土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对于王福的补偿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性质系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无法查清,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为由,认定王福的起诉请求暂不能成立而判决予以驳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王福在刚察县政府未全面履行项目安置承诺的情况下,要求适用该26号标准补偿差额的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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