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院案例: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村委会的答复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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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点】

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村委会的答复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因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该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02
【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英,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富。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再审申请人吴某英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海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行终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英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公开的“静海区大邱庄镇庞家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静海区政府应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静海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静海区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吴某英向一审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提出的申请为村务公开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某村委会针对该申请作出的庞家庄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吴某英因不服庞家庄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被申请人静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静海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均无不当。

综上,吴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英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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