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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这些法定环节,征收方必须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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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项目一头连着社会公共利益,另一头紧紧关系到千家万户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征收实施单位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但征收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启动、随意制定征收相关文件。为了平衡公权力与老百姓的私人权益,现行法律专门给被征收人设置了多项基础权利,包含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多个关键征收节点,征收部门都需要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想法,结合群众意见完善征收材料。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自己拥有这项权利,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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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利害关系人参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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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划定之后,征收部门首先要落地开展两项前置工作:实地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两项工作不能仅由工作人员单独完成,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到场参与。现场需要共同核对青苗种类、数量、房屋、附属设施等实际情况,同时收集大家对于征收项目潜在风险、风险化解措施的想法。

调查完成后形成的土地现状调查表,需要交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如果登记信息和现场真实情况不一致,被征收人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征收部门应当重新核查;异议成立的,就要修正调查登记结果。

在现实征收场景里,不少被征收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默认整个征收流程都是征收方决定,就算提出意见也不会有人理会,直接选择沉默。但参与核实、提出异议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轻易放弃很容易直接影响后续补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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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书面提出异议是重要维权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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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征收机关会结合前期调查数据、风险评估报告起草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草拟完成之后,不能立刻付诸实施,必须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书面公告,公告时间最少为30日,这是面向全体被征收人的法定意见征集期。

被征收人如果对方案里面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奖励政策等内容不认可,一定要在这30日的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材料。这里要重点提醒:逾期没有提出意见,征收机关通常会推定被征收人认可该份补偿方案,后续补偿安置工作就会直接按照这份方案执行。

实务当中经常出现程序简化的问题:部分征收单位不重视征求意见这个环节,甚至不会主动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还有很多当事人即便知晓权利,也因为觉得提意见没用而主动放弃。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到被征收人合法书面意见之后无故置之不理、拒绝考量的,属于征收程序违法。抓住这个窗口期提交书面意见,也是争取合理补偿非常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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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案异议较多时,被征收人可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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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保障被征收人深度参与征收决策的重要程序。如果大部分被征收人均对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征收单位就应当组织听证会;除了被动等待组织听证之外,被征收人自身也可以主动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家实际情况、片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充分表达诉求与修改建议。征收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听证记录,根据听证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将修改后的新版方案再次向社会公示。

但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加快项目进度,会直接省略听证环节,或是找各种理由驳回群众的听证申请。当自身法定听证权利遭到剥夺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情况反映,监督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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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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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都是法律明确要求征收方听取群众意见的必经流程。一旦征收项目存在程序缺失、漠视被征收人法定权利的情形,当事人要第一时间留存公告照片、沟通记录、提交材料回执等各类证据。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温馨提示:本文仅用于普法学习,不能直接等同于个案法律意见,具体征收纠纷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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