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案例:区政府对居民委员会不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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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本案中,小井峪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成立小井峪社区居民委员会,万柏林区政府可对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故魏志钢诉请确认万柏林区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太原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魏志钢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魏志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魏志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2
【判决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志钢,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尔铭,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魏志钢因诉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柏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5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志钢申请再审称:万柏林区政府在另案诉讼中告知魏志钢案涉小井峪村征收回迁安置房的建设时间、竣工期限以及何时办理产权证件等信息不属其保管及制作,建议向小井峪村民委员会申请。魏志钢向小井峪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后,至今未收到回复。万柏林区政府应对小井峪村民委员会不公开信息行为予以监督,但在收到魏志钢邮寄的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处理。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认为万柏林区政府不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属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本案中,小井峪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成立小井峪社区居民委员会,万柏林区政府可对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故魏志钢诉请确认万柏林区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太原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魏志钢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魏志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魏志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志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志钢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388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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