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胜诉后未必直接赔!山东高院典型案例:一并行政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
2026.10.22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就应当直接判令政府给予行政赔偿。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365号二审改判增补案例可以明确:确认强拆违法与判决行政赔偿属于两项独立诉讼事项,法院不会主动径行判赔,想要法院一并处理赔偿问题,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程序与举证条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刘同侠、王秀英夫妻及家人,在临沂市李家湖村合法拥有住宅房屋,房屋纳入临沂综合保税区项目征地拆迁范围。
2015年4月14日,村委会向原告账户转入拆迁补偿款157694.5元。次日,案涉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强拆发生后,相关行政主体未主动承认拆除行为,各方对强拆主体相互推诿。
原告为维权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起诉阶段仅提出“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未主张任何行政赔偿,也未完整、客观举证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案件历经一审、发回重审程序,审理焦点始终仅围绕强拆行为主体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展开,全程未涉及赔偿诉求审理。
二、案件审理裁判过程
(一)一审审理观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属于突发性、暴力性违法行政事实行为,被征收人处于举证弱势地位。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结合房屋所处征地范围、政府征地法定职责、补偿款发放主体等客观证据,足以推定强拆行为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实施。
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行政行为不具备撤销的物理及事实基础,法院最终确认临沂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赔偿诉求,故不予审理赔偿事宜)。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二审审理观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首次新增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主张房屋被拆造成现金、字画、石狮子、建材等财产损失。
但二审审理查明:其一,原告仅主张少量特殊贵重物品损失,对核心的房屋主体、装修、日常屋内物品、地上附属物等主要损失避而不谈,主张内容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其二,原告针对全部损失诉求,未提交任何有效权属凭证、现场影像、财产清单、损失佐证材料,无法证实真实损失数额。
山东高院结合行政诉讼法定规则作出最终裁判: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确认强拆违法的原判;
2. 新增判令临沂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全面落实补救措施;
3. 明确告知:本案行政赔偿争议不予一并审理,当事人可在政府补救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权。
三、法院核心裁判说理(关键法律规则)
1. 恪守“不告不理”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严格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院不得超出原告诉请范围、主动替当事人主张权利、作出裁判。当事人一审全程未提出赔偿请求,案件审理全程围绕行为合法性展开,法院无权主动审理、判决行政赔偿。
2. 二审新增赔偿请求,不得直接判决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新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仅可组织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得直接改判、径行作出赔偿判决。
3. 赔偿诉求需客观全面、举证充分
行政赔偿的裁判,以查明真实、客观的财产损失为前提。当事人选择性主张小众高额财产损失,规避核心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且无任何证据支撑诉求,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不具备法院一并裁判赔偿的基础条件。
4.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补救义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消极等待、拒不处理后续争议的行为属于履职不当。法院据此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化解争议。
四、本案提炼:法院一并判决行政赔偿的法定条件
结合本案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想要在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由法院一并判决行政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程序前提:一审明确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诉求必须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列明,二审新增的赔偿诉求,法院仅可调解、不可直判。
2. 事实前提:损失主张客观、全面
不得选择性片面主张损失,需完整涵盖房屋、装修、附属物、屋内物品等全部实际损失,诉求符合日常生活逻辑。
3. 证据前提: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需留存强拆前房屋影像、装修票据、财产清单、强拆后现场照片等证据,举证证实损失真实存在及大致数额。
4. 裁判前提:案件事实能够查清
无事实争议、证据完整,具备法院直接核算损失、作出赔偿判决的基础。
五、征地拆迁维权实务重要指引
1. 诉讼请求一次性列明完整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只是维权手段,行政赔偿才是核心目的。提起强拆诉讼时,必须在起诉状中同时列明:确认强拆违法+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避免诉求缺失导致无法一并获赔。
2. 全程固定保全全部证据
强拆前提前拍摄房屋全景、内饰、附属物视频照片,留存装修、购置物品票据;强拆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报警记录,完整留存损失依据,是后续索赔胜诉的关键。
3. 损失主张实事求是、全面客观
切忌片面主张小众高额虚构损失、规避核心损失,不合理的诉求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会阻碍整体维权进程。
4. 巧用补救措施判决,持续推进维权
二审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补救的,若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补救不到位,当事人可直接另行提起赔偿诉讼,合法权益不会灭失。
5. 穷尽司法监督途径
针对行政赔偿生效判决,若确有法律或事实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完整穷尽维权程序。
六、本案适用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六款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365号行政判决书真实裁判内容撰写,仅为普法学习与实务参考使用,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意见、诉讼指导及委托代理建议。行政案件裁判结果受个案事实、证据材料、审理程序影响较大,存在个体差异。如遇征地强拆、行政侵权纠纷,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