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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中“适当补偿”司法认定规则——最高法典型案例评析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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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发布的首批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首,历经海口中院一审、海南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审查三级审理,清晰厘清了政府因公共利益单方收回国有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适用边界与行政程序合规要求,彻底纠正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成本+利息”的单一补偿惯性裁判思路,对土地行政征收、闲置土地处置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案件审理脉络

1. 一审案号:(2018)琼01行初224号

2. 二审案号:(2019)琼行终326号

3. 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6944号

4. 裁判核心结果:一审判决撤销收地决定中依据地方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认定行政机关存在听证程序违法,但因未实质性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尚存救济途径,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核心争议焦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是否仅等同于退还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利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协议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能否直接适用于政府单方强制收回土地的情形。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海口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合法取得海口桂林洋旅游区超64万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动工期限为2008年9月。

  案涉土地后续未按期开发,并非企业自身闲置过错导致。因海口市推行全域“多规合一”规划调整,案涉地块土地规划用途被变更为林地、耕地及绿化用地,原住宅开发用途彻底受限。自2012年起,当地住建、规划部门先后出具暂缓报建复函,政府最终书面确认:案涉土地闲置系政府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造成。

  海南省政府出台的琼府〔2015〕24号文件规定: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双方协议收回的,补偿标准按照已缴出让金+前期合理投入+资金利息核算,仅在核算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时,参照市场价执行。该规则本质为成本补偿模式,完全未涵盖土地增值收益。

  2017年,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案涉土地为闲置土地,拟启动有偿收回程序,企业与政府多次协商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海口市政府作出收地决定书,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单方收回案涉绝大部分土地,并直接适用上述24号文的成本核算标准,核定补偿金额1.53亿余元。企业不服该收地及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三级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一审、二审:明确协议收回标准不适用于政府单方收地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土地闲置归责于政府规划调整,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基础事实合法。但法院重点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错误:

 琼府〔2015〕24号文设定的成本补偿标准,适用前提是政企双方自愿协商、协议收回土地,是双方合意下的补偿结算依据。而本案中,双方补偿协商彻底失败,行政机关基于公权力单方作出收地及补偿决定,属于强制性行政处置行为,不能直接套用协议收回的补偿规则。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撤销案涉收地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条款,判令行政机关重新核定补偿;二审维持一审裁判观点,进一步明确应当参照自然资源部及海南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原则重新作出合理补偿。

(二)最高法再审审查:确认程序违法,界定实体救济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重点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作出两大关键认定:

1. 存在法定程序违法情形:收回大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严重影响企业重大财产权益,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必须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组织的协商座谈中当事人的普通陈述申辩权,无法替代法定听证权利,原审法院认定程序合法存在瑕疵。

2. 不予再审改判的核心理由:虽存在听证告知的程序瑕疵,但原审判决已撤销违法补偿标准、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的实体财产权益并未丧失救济渠道,启动再审只会徒增司法与行政诉累,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案件确立的核心司法规则

1. “适当补偿”=公平市场补偿,而非单纯成本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当补偿”,并非行政机关惯性适用的“本金+利息”成本退还模式。最高法明确法定裁判标准:

  适当补偿需综合考量土地性质、登记用途、区位价值、规划变更影响、闲置成因、市场评估价格等多重因素,必须参考土地市场公允价值。土地增值收益属于使用权人合法应得利益,政府单方收地不得无偿剥夺。

2. 土地收回路径不同,补偿与程序规则完全区分

  闲置土地处置存在法律路径竞合:因政府原因闲置的土地,行政机关可选择公共利益收回程序,亦可适用闲置土地专项处置程序。

  但路径决定补偿规则:协议合意收回可适用地方成本补偿政策;单方强制收回必须恪守公平补偿、市场补偿原则,严禁混淆程序、变相压低补偿标准。

3. 轻微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整体撤销

  行政诉讼中,程序违法并非一概全案撤销。若程序瑕疵未实质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且司法裁判已为当事人保留重新核算补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不予撤销整体行政行为,仅纠正违法条款。

五、土地收回纠纷实务处置指引

  结合本案最高法裁判规则,针对企业应对政府闲置土地收回、征地补偿纠纷,总结可落地实操要点:

1. 精准区分收回法律路径,锁定抗辩靶点

  首先核查行政决定书援引的法律依据,区分协议收回、闲置处置、公共利益单方收回三种情形,三类行为的程序要件、补偿标准、举证责任完全不同,针对性选择抗辩策略。

2. 补偿主张突破成本局限,主张土地增值权益

  维权过程中,切勿仅以自身投入成本作为补偿依据。重点举证政府原因闲置证据(暂缓报建函、规划调整文件、政府确认函)、地块区位、周边土地成交价格、规划贬值/升值影响,主张包含市场增值的完整公平补偿。

3. 提前固定市场化评估证据

  行政机关普遍采用成本审计法核算补偿,企业应提前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土地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否定行政低价补偿、争取合法权益的核心证据。

4. 完整留存行政全过程书面证据

  规划调整复函、暂缓施工通知、协商记录、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是证明“土地闲置归责于政府”的关键依据,也是推翻行政错误补偿的核心支撑,需完整归档留存。

5. 精细化拟定诉讼请求,实现部分纠错救济

  针对行政行为部分违法的情形,避免笼统请求撤销全部决定。可分项诉请:撤销违法补偿标准、责令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最大化争取胜诉结果,避免诉求不当被整体驳回。

6. 穷尽行政程序权利,筑牢程序抗辩基础

  收到拟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的文书后,务必主动申请听证、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并留存记录。即便轻微程序瑕疵难以推翻全案,亦可作为协商提高补偿、追责行政违法的重要筹码。

六、案件实务总结

   本案作为最高法产权保护标杆案例,彻底打破了地方行政机关“成本退费式”的补偿惯例,确立了政府单方收回国有土地,必须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准给予公平适当补偿的裁判规则。

   在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土地闲置的案件中,土地使用权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土地贬值、增值收益被剥夺的不利后果。该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为同类国有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与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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