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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 |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权,乡镇政府不能只 “口头回应”。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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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导语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一旦侵犯村民人身、民主、财产合法权利,该怎么办?很多人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里自己说了算,乡镇无权插手。但北京这起行政诉讼案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法定监督职责,不能只做程序性答复,必须开展实质性审查。

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北京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搬迁腾退相关决议,决定启动自治搬迁腾退,收回未搬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并通过腾退实施方案。
2020 年 4 月,村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依据这份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收回村民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王某不服,向该镇政府提交履责申请,请求镇政府履职,责令村委会撤销宅基地收回决定,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没有作出实质处理。王某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决定明确:镇政府负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责令镇政府 60 日内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复议之后,王某再次向镇政府提交履行监督职责申请,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案涉侵害权益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出具一份《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处理情况》,仅简单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并未开展实质审查。王某对此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出具的处理情况,责令镇政府 60 日内重新作出处理。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 镇政府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拥有法定监督职责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
镇政府不能以 “村民自治,政府不干预” 为由拒绝履职,面对村民提出的监督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2. 履职不等于简单回复,必须做实质性审查

仅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告知已经开展沟通工作,不算履行法定职责。 镇政府开展监督,应当实质审查这几项关键内容: ✅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 决议内容是否抵触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 ✅ 是否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 ✅ 涉及土地收回的,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回条件。
只有完成以上实质性审查,才能认定镇政府完整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本案中镇政府只做流程性说明,未开展实质审查,被法院认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启示

村民自治不等于 “村民无限自治”村民代表会议权力不是没有边界,决议不能随意收回村民宅基地、剥夺村民财产权益。当村集体决议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时,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纠错。
向镇政府申请履职,不是走个流程村民提交申请,要求乡镇政府纠正村集体违法决议,乡镇不能用一纸 “情况说明” 敷衍了事。如果只答复不实质审查处理,村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速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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