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2026.09.07

农村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到“三十年不变”“长久不变”的政策固化,再到“三权分置”改革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制度完善,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然而,在城镇化加速、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背景下,承包权属争议、流转不规范、土地荒废、抵押贷款风险、特殊群体权益受损等问题日益凸显,制约着乡村振兴的顺利实施。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审判实践,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承包经营权归属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是农村土地纠纷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权属交叉,甚至存在“一地多证”的情况。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过程中,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集中爆发,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根源。此外,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无地少地农户与确权农户之间的权益冲突日益突出。一些农户因二轮承包时未分到土地或分地较少,在延包过程中要求重新调整土地,而已经确权的农户则坚决反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土地流转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土地流转的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部分农户在流转土地时仅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对流转到期后的土地返还、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征地补偿费的归属等重要事项未作约定,导致纠纷发生后难以举证和认定。二是流转程序不合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向发包方备案。但在实践中,部分农户未履行上述程序,导致流转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三是强迫流转问题。一些地方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荒废无人耕种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有地无人种”的现象。部分农户因长期在外务工,承包地长期闲置荒废;有的农户虽然将土地流转出去,但因流转价格过低或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导致土地无人耕种。土地荒废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承包地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为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国家允许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一是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难。由于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充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金融机构在放贷时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抵押权实现难。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处置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三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三权分置”改革后,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其效力如何认定,仍存在争议。
(五)特殊群体土地权益受损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入赘女婿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议为由,剥夺外嫁女、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其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娘家又收回其承包地的“两头空”困境。此外,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撑,以中央政策文件为补充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为土地承包、流转、权益保护提供了完整规范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包括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内容。
在承包期限方面,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18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在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该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明确禁止随意收回、调减进城农民承包地,从法律层面遏制基层随意侵权行为。
在三权分置制度方面,新法正式确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制度架构,将土地经营权独立出来,允许经营权依法流转、入股、担保融资,明确经营权流转自愿、有偿、依法的基本原则,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农地融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法律专门设置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条款,禁止以婚姻、户籍变动为由剥夺妇女土地权益,明确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否定与法律冲突的村规民约效力。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编体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稳定性、对世性、排他性,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权益的物权保护效力。
一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解决了以往权属认定混乱、权证瑕疵导致的纠纷问题。
二是规范土地流转规则,确认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收益归属、受让方权利保护等内容。
三是强化侵权救济,针对侵占、强占、强制流转土地等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为农民维权提供民事裁判依据。
(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从土地资源管控、耕地保护、用途管制角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秩序。该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禁止耕地闲置、荒芜,明确闲置土地处置规则,倒逼土地高效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同时规范土地确权登记、权属争议处理、征地补偿分配等制度,厘清集体、农户、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为化解权属交叉、一地多证、征地补偿纠纷提供制度支撑。
(四)中央涉农政策及司法解释规定
近年来,中央连续发布一号文件,持续巩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轮延包30年、三权分置改革等核心政策,明确严禁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严禁强迫土地流转、保障特殊群体土地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区分承包权抵押无效、经营权抵押有效的司法认定标准,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效力、征地补偿费分配、特殊群体权益纠纷的裁判规则,有效弥补立法空白,解决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问题。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属争议、流转失范、耕地闲置、融资风险、权益失衡等突出问题,结合现行法律体系与基层实践,从确权规范、流转监管、耕地保护、风险防控、权益保障、纠纷化解六个维度提出完善对策。
(一)精准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全面梳理二轮承包及延包土地台账、老权证、承包合同等原始档案,对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交叉、一地多证的地块开展实地复核、逐块确权,统一更新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电子化、动态化权属数据库,从根源减少权属纠纷。
二是规范二轮延包调整规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核心确权标准,平衡确权农户与无地少地农户的利益冲突,杜绝大规模打乱重分。同时规范机动地调剂、预留地分配制度,通过合法途径化解人地矛盾。
三是强化确权公示与异议处理机制,确权结果逐村公示、逐户确认,畅通村民异议申诉渠道,确保确权结果合法、公正、公开。
(二)规范土地流转秩序,构建法治化流转监管体系
一是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流转期限、价款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处置、到期返还、违约责任、征地补偿分配等必备条款,杜绝口头流转、简易合同,降低举证难度。
二是严格落实流转法定程序,转让流转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必须备案,农业农村部门、村委会建立流转台账,实现流转行为全程可监管、可追溯。
三是建立强制流转问责机制,严禁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规模化经营、项目建设为名强迫流转。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对强制流转、变相侵权行为依法纠正、追责问责,切实保障农民流转自主权。
(三)健全闲置耕地治理机制,杜绝土地荒芜浪费
一是建立农村承包地动态巡查制度,由乡镇农业农村办、村委会定期排查闲置荒芜土地,分类登记造册,对短期外出务工闲置土地引导自愿流转,对长期撂荒土地依法依规督促复耕复种。
二是完善闲置土地处置规则,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对长期撂荒耕地落实整改措施,鼓励村集体统筹托管、连片流转,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合作经营等模式盘活闲置资源。
三是健全激励机制,对规模化复耕、盘活撂荒土地的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提升耕地利用效率,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四)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防控金融法律风险
一是加快出台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统一标准,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农地评估机构,结合土地区位、地力、流转收益、承包剩余期限综合定价,解决估值难问题。
二是细化抵押权实现操作规程,明确债务人违约时土地经营权的处置方式、流转渠道、清偿顺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破解抵押权落地难困境。
三是厘清三权分置下抵押效力边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合法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效的区分标准,消除法律适用争议。同时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完善涉农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
(五)强化特殊群体权益兜底保护,杜绝权益失衡
一是坚决清理与法律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决议,明确不得以婚嫁、离婚、丧偶、入赘、进城落户为由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权益,从制度层面杜绝“两头空”现象。
二是建立特殊群体土地权益专项排查机制,定期核查外嫁女、离婚妇女、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地保有情况,对违规收回、侵占土地的行为依法纠正、返还权益、赔偿损失。
三是完善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制度,严格落实“落户不脱地”政策,保障其依法享有承包、流转、收益、补偿等全部土地权益,稳定农民进城发展预期。
(六)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基层普法宣传,通过送法下乡、以案释法、村居普法课堂等形式,普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核心规定,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是健全“调解+仲裁+诉讼”联动机制,发挥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优势,将土地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强化土地承包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纠纷专业化处置水平。
三是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权属争议、流转纠纷、特殊群体权益纠纷,规范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维护农村土地治理秩序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制度。在三权分置改革与二轮土地延包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权属不清、流转失范、耕地闲置、融资风险、特殊群体权益受损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治理现代化的突出瓶颈。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必须坚守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核心原则,以法治为抓手,通过精准确权定纷止争、规范流转保障自主、盘活耕地守护粮安、完善制度防控风险、兜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健全权责清晰、流转有序、风险可控、权益公平的现代化农村土地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