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违法强拆赔偿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及同类标准,对证据不足损失酌情支持
2026.07.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被申请人阳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行赔终10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其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中被阳城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一审、二审判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以及阳城县政府单方制作的评估报告计算损失数额,对地下灌溉管道、电杆、电线、厕所及屋内物品损失等认定错误,综合认定的赔偿数额偏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阳城县政府在征收中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李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阳城县政府某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一审、二审判决依据相关补偿安置方案,综合考虑其他被征收户苗木补偿标准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评估标准,计算阳城县政府应向李某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名下承包土地在征收前有10.06亩,其中栽植苗木9.57亩,一审、二审判决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在本人经相关部门确权到户的农地范围内种植苗木按9.6万元/亩补偿的标准,认定苗木损失赔偿金额为918720元(9.6万元/亩×9.57亩),符合本案实际。房屋、大棚等损失472283元系依据相关评估报告确定,李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李某主张的地下灌溉管道、电杆、电线、厕所及屋内物品毁损等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结合相关评估标准及日常生活经验,酌情支持赔偿50000元。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共计1441003元,同时支持了利息损失,已经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赔申609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