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辽宁葫芦岛: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责令履职!
2026.07.14

被继承人杨某财(身份证号码21072319405274415)是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贺家村村民,于2021年6月30日病故。杨某财生前未婚未育,亦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人系被继承人杨某财的外甥女及唯一合法遗嘱继承人,对杨某财尽主要赡养义务,并为其养老送终,此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2009年,被申请人主导并组织实施了土地征收工作,与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书》。该协议虽名为“征用”,但实质内容已完全符合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即永久转移土地所有权、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等。杨某财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承包权人,其名下多块承包地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然而,自征收项目启动至今,被申请人始终未向杨某财或其继承人支付任何土地征收补偿款项。2024年11月,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也发布《征地补偿公示表》,其明确载明了以“杨某财”为户主的补偿信息(序号31),对应征占面积为8.5728亩,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0067.2元。该公示表注明“3日内无异议,即按此表数据执行”,这充分证明补偿义务主体、补偿标准及具体金额均已确定,绥中县人民政府履行付款职责的条件早已成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杨某财遗产的合法权利人,其继承人地位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辽宁省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出具的(2024)辽葫辽证民字第1899号《公证书》】确认。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在征收事实清楚、补偿金额确定、权利人明确的情况下,长期怠于履行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贵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其继承的杨某财名下承包地被征收所对应的全部安置补偿款项,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定不服;”自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之日至今已超过两个月法定履职期限,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未作任何补偿决定,未作任何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子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绥中县政府作为案涉地块的征收主体,其具有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内容属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领域,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绥中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26年5月14日葫政复【2026】8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