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普法文章

律师办案感受:法院和上级政府对“以租代征”的暧昧态度!

2026.06.27

8203611b0db9914d2b9bc9a77ca401b.jpg

律师在天津参加对征地批文行政复议的二审,本案的案情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我们当事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耕地1.424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9年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征收包括案涉承包地耕地在内的耕地,每年补偿标准是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的市场价格,然后呢,村委会与每个占地的村民也签订一份类似内容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每年给老百姓支付相当于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市场价格的租金,由于小麦和玉米的价格每年不同,也就是每年的租金也是不一样的。2009年取得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现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和是国有土地。因为近两年租金不按时支付和我们的当事人想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于是启动法律程序。我们的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的得到的2009年的征地批文,然后当事人对征地批文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二审咨询中,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诉求,即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符合条件的话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实最主要的诉求就是办理失地社保和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行政复议机关陈述征地补偿款已经给村里了,理由是一张盖有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没有转款凭证,就认定已经履行补偿了。当事人曾经找过村会计被告知没有收到22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征地补偿款220多万支付到村里,为什么不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民和办理失地社保,反而给租金呢?到底是谁在撒谎呢?行政复议机关继续说,当事人所在的村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租金的形式每年发放,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都放弃都以租金的形式发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这种以租代征的违法情形没有进行评价,而是认为已经落实补偿了,这种态度令人疑惑。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就可以实行违法的“以租代征”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而不能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参加询问的法官,关注点在于为什么不按照原来的租金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了,询问不支付租金的理由,希望按照协议继续支付租金。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诉求,没有进行回应。法官也希望可以实质性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这是一个好现象。对于“以租代征”也是没有任何的回应,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也是没有评价和否定。

对于这种取得征地批文而每年给租金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作为复议机关和法院都没有给出评价。当然,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人一般是村委会或者是乡镇或者县级基层人民政府,至少这些行为主体是知情的或者默许的。同样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此往往是听之任之,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由于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更是不会主动涉及。对于“以租代征”的情形都是闭口不提。

只有我们“以租代征”的被害人或者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遇到征收自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耕地的被征地农民才会提起法律程序,也只有提起法律程序才能解决我们遇到的“以租代征”的问题,我们才会得到足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补偿。

遇到“以租代征”的被征地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还要花钱请律师才能解决遇到的“以租代征”问题,被征地农民是真的很苦!如果不花钱请律师,那就只能接受“以租代征”的现实!为什么对于“以租代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呢?这是一个很现实很残酷的问题!






END

1-2512151F459126.png

1-2512151F50063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