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诉案例: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没有回复,确认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2026.06.05

原告牛文林、牛名汤、牛治红、牛分成、牛树华是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牛家窑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自2004年开始,原告将承包地流转给牛家窑村委会并签订《土地流转转包协议书》,在流转期间,在原告承包地上建设厂房、修建道路,致使耕地严重受损,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2025年6月20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马投涧镇政府邮寄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1、责令非法占地人员或单位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告,并恢复耕地的种植条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马投涧镇政府在2025年6月21日签收,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2025年8月2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龙安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依法确认马投涧镇政府未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龙安区政府在2025年8月27日签收。2025年11月28日,龙安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年11月30日原告收到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应否支持,行政机关均应作出完整而明确的答复。被告马投涧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没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龙安区政府作出的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依法应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牛文林、牛名汤、牛治红、牛分成、牛树华于2025年6月20日提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未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安行复决字【2025】41号、42号、44号、45号、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6)豫0506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