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办法
2026.06.03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追责问责的,或者在违法问题整改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按照同级移送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三)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书面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制作 《问题线索移送书》及 《送达回证》,移送的问题线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资源违法违纪事实、情况;
(二)涉及的违法违纪人员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时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一)对于工作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党组会议研究做出移送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移送;
(二)对于工作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移送;
(三)对于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根据交办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承办案件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定期了解移送线索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切实提升执法查处质量和效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时,需要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对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确属工作需要反馈处置结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