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欠缺地块示意图、坐标界址点等内容,行政机关应依据实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补偿处理决定
2026.05.11

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欠缺地块示意图、坐标界址点等内容,被征收人主张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地籍调查、档案查询结果不符,行政机关应依据实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补偿处理决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某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某荣。 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燕。 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一审第三人:吉某1。 一审第三人:吉某连。 一审第三人:吉某珍。 一审第三人:文某花。 一审第三人:吉某明。 一审第三人:吉某强。 一审第三人:吉某俊。 一审第三人:吉某2。 以上一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燕。 以上一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森。 再审申请人洪某萍、吉某荣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行终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某萍、吉某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案涉土地属国有土地证据不足,且以村委会未主张所有权为由否定其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洪某萍、吉某荣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洪某萍、吉某荣对项目补偿登记的青苗数量无异议,但以1997年、2005年的承包经营权证等主张其被征收承包土地面积分别为17.68亩、6.64亩。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征收某某村11.97亩集体土地补偿结果公示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某某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前述承包经营权证无地块示意图、坐标界址点等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已对上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变更,对二人原承包证中涉及的国有土地范围部分未再颁证。根据地籍图和档案查询,洪某萍使用的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1.22亩,吉某荣使用的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0.35亩。昌江县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案涉行政补偿处理决定书,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洪某萍、吉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某萍、吉某荣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9739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