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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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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所需的采掘场所以及堆放矿石等需要使用的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无关的项目、尾矿库等其他用途所需的土地,不得纳入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二、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年度计划明确的开采布局、开采方式、复垦修复时序合理确定使用规模。原则上每期最长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采矿权期限。采矿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

同一矿权可分区分期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第一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二期,第一期临时用地完成复垦验收且第二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三期,以此类推,未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不得申请新的临时用地。

三、地类认定

临时用地审批地类以最新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准进行认定,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复垦地类以矿业权设立或占用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参考,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河南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并充分考虑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确定。

四、办理流程

(一)用地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初步选定临时用地用途、面积与位置,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选址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生态环境、水利、工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及历史文化、生态、安全等敏感区域的意见,由具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敏感区域或同意临时占用敏感区域的意见。符合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二)用地论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或仍在适用期的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选址意见及用地范围线,组织进行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论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报自然资源部评审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审的,由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三)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拟临时使用土地,将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仍在适用期,用地范围、占用地类、使用期限、损毁类型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其余情形,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四)提交用地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申请人及法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4.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1:2000)、遥感影像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1:2000)、矢量范围线(国家2000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格式)等。

5.“边开采、边复垦”论证意见。

6.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或符合要求的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附审查意见。

7.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监管协议。在专用账户中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银行单据及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一并计提的,提供矿山生态修复费用计提的银行流水证明(或开户证明)及监管协议。

8.《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9.土地利用现状照片。近30日内拍摄的带有时间、地点、坐标等信息水印的近景和远景照片。

10.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用地情况提供地质灾害查询情况说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具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不涉及历史文化、生态、安全等敏感区域或同意临时使用敏感区域的意见;分区分期办理临时用地的,提供已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县级初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临时用地初审意见,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审,涉及林地的,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用林审批(审核)手续。

(六)市级复审。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通过的出具复审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县、市级审查工作。

(七)省级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征求省林业局意见,由自然资源厅一并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八)信息公开并入库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并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

五、用地监管与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对矿产资源开采使用临时用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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