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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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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以下简称“开采方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采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登记、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审查单位”)依权限对开采方案开展的审查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审查单位应对申请人办理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区域(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变更采矿方法时提交的开采方案进行审查。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延续,或矿山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等情形,矿业权人需要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审查单位可以依申请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开采方案的审查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原则,聚焦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关,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

第四条 审查开采方案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审查单位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县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或省厅上传)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开采方案审查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申请的开采区域范围管控条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审批职权范围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但能够补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单位应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务)、文物、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六条 开采方案审查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包含①文本、附件、附图;②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③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综合信息表;④拟申请范围电子坐标;⑤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和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的无需提交;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提交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提交,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和评审意见书或其它地质储量依据文件;

(四)地热、矿泉水需提交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六)整合方案、非金属露天矿山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方案的需提交省厅批复;

(七)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无需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已经省厅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和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的无需提交);

(八)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矿业权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开采方案的提交(一)(三)(六)(七)项材料。

第七条 审查单位应对开采方案进行业务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二)申请人原则上为营利法人,且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三)申请范围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②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核查①②项;其他事项核查②项。

(四)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仅限于有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矿种);

(五)矿业权无权属争议。除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范围不与其他已设矿业权重叠;

(六)未被列入地方政府矿山关闭退出计划;

(七)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八)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仅限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涉及采矿权外围勘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编制整体储量核实报告并评审备案;

(十)按规定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仅限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已经省厅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和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的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审查,不需要再次审查。

第八条 审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方案修改、复核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评审时限可适当顺延。

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开采方案报送审查单位,经专家组复核无误,主审(组长)签字后,由审查单位出具开采方案评审意见书。

评审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的,应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再次申请。

审查单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方案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 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开采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为:

(一)开采区域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约束性边界条件相关要求,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合理确定。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不得超出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开采区域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则上不可超出探矿权范围,确因采矿工程需要超出探矿权范围且不存在新增资源量的,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开采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综合考虑矿床的规模和品位、矿产资源开发的可行性、采矿技术条件和成本等因素,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三)开采方式根据矿体的赋存情况、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当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时,确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线及阐明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互关系,初步考虑开采顺序合理;地下开采的矿山初步确定的采矿方法合理,经过选择比较;

(四)拟建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五)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提出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

(六)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勘查程度符合有关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地热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并达到开采条件,矿泉水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其他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七)非金属露天矿山应符合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相关要求;

(八)编制依据、矿产资源设计利用、开采区域设置合理,附图齐全规范;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采方案的技术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审查单位相关人员、评审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员、开采方案编写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主要编写人员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评审专家库。开采方案的技术评审应严格落实专家随机抽取制度,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采矿、地质、选矿、水工环等专业技术5-7人专家组成,设主审(组长)1人。评审专家组对开采方案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开采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程序、内容、标准,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应提高评审效率,及时出具开采方案评审意见书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开采方案技术评审经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矿业权申请人或编制单位收取相关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开采方案报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管,根据需要参会监审,依法公开申请材料清单、审查范围、程序、时限等,推进开采方案审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开采方案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及编写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其他关系的评审专家和审查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相应开采方案的审查和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排除人为干扰,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查工作,并对提供审查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泄漏评审组专家成员名单,不得私下与申请人接触、参加宴请、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发生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与申请人私下接触、参加宴请、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查单位应建立质量及信用评价制度。对开采方案编写质量和编写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公示。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51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同时废止。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或我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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