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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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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提出如下措施。

一、增强详细规划的适应性

1.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弹性方式动态完善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实施监督。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规定,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方式,细化详细规划免于审批的技术修正情形,明确优化调整情形和简化审批程序。

2.以盘活优化城市存量空间为导向,充分考虑实际需求,采取急用先编方式编制城市更新地区详细规划。按照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街区)分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在规划单元层级详细规划中,明确主导功能和管控要求等,预留弹性空间;在实施层级(街区)详细规划中,尽可能保留有城市共同记忆的老房子,明确保留、改造、拆除的更新区域和地下空间范围,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细化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等要求。支持各地将经市县政府审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参考。

3.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可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包括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等)、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包括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小区绿化场地、健身步道等),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道路、绿化、管线等)等微更新项目,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二、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4.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规模控制比例和分割转让规则,建立与低效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中,符合正面清单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5.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矿用地、科教用地兼容其他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主导用途管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鼓励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仓储用地等兼容其他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制定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明确兼容比例,仍按主导用途管理。推进交通、物流场站设施用地分层立体开发,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在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特定区域的单一用途地块内,适当提高对其他服务功能的兼容比例。鼓励住宅、商服、医疗与养老、托育、体育等兼容或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托育、体育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减少单独占地成本。更新后的混合用途宗地出让时,属于不同用途不动产难以分割且只有一个使用者情形的,可明确不同用途、统一按最高不超过50年设定出让年限;属于不同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且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或个人情形的,可按宗地所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并明确不同用途相应的土地面积。

6.鼓励将用地和建筑功能在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复合设置。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明确地下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控制内容,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明确三维空间布局。

三、支持推进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7.支持在原建筑地界范围内实施单栋老旧住房的自主更新。尊重居民意愿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厨房、卫浴等居住功能。经业主共同表决同意,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适当突破原有建筑基底进行优化设计,增设电梯、公共开放架空空间、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在符合详细规划、满足周边建筑日照、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前提下,在套数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增加层高标准、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和容积率。鼓励探索采用装配式等新技术开展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8.在支持单栋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基础上,支持开展相邻多栋老旧住房联合自主更新。经业主共同表决同意,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开发多栋老旧住房地界范围内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不需要补交土地价款。

四、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和空间

9.在符合规划或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按照实事求是、简化办理的原则制定转换规则,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经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10.对难以独立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零星土地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11.城市更新项目中必需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容积率。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鼓励原有合法老旧厂房进行内部空间改造、功能调整,对原有建筑加装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以及允许增设的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配电房等不计入容积率。

12.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并承诺自主高质量运营、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做出公益性贡献的,在符合详细规划情况下,可在本地块内或跨地块转移补足或奖励相应建筑面积。

五、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使用

13.可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

14.可在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鼓励资产组合供应和整体运营

15.鼓励探索开展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将零散的土地、历史文化遗存、生态景观价值等各类资源资产进行系统整合,以带方案、带设计、带运营形式打包供应,推动资源资产高效配置。

16.鼓励探索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运作模式,实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鼓励探索片区更新肥瘦搭配、跨项目统筹运作,对更新改造任务重、经济无法平衡的,可与储备地块统筹联动实施,实现多地块平衡。

七、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

17.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前,建立原房屋和新建房屋的关联关系,预编不动产单元,可由原产权主体、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更新完成后,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更新方案和房屋分配协议、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由原产权主体、抵押权人申请,可直接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抵押权登记。原房屋灭失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8.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涉及土地权利性质、用途、面积、年限等变化的,完善用地、规划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改建完善、拆除重建等情形导致国有土地及房屋数量、面积、用途、性质、结构、坐落、界址等发生变化但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可按户直接为原产权主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原房屋为非出让住宅用地上建设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市场化商品房的,原房屋面积部分和新增房屋面积部分应在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或二次转让时缴清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缴纳标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因征收、转让、搬迁、置换、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归集产权的,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转让合同、搬迁协议、置换协议、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等归集产权材料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房屋灭失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9.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载明建筑物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对于原建筑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在收储前办理注销登记,由供地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原建筑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可直接沿用。其中,原建筑物登记用途发生变化的,可提交有权机关同意房屋用途变化的批准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原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存在改建、扩建情形的,可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及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0.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守底线、控制风险。

自然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优化有关政策措施,研究破解难点问题,工作中重要事项、经验做法、进展情况等及时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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