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6.04.0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相关规定,就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战略性矿产。
省厅负责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产之外的战略性矿产、非战略性金属矿产、气体矿产和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能源矿产。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产下放审批权的,由省厅承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非金属露天矿山调整矿区范围“横切”式开采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权限内的已有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向下级授权或委托。
市级权限内跨市级行政区划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由省厅指定登记审批机关。涉及多个主矿种的,按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权限就高原则确定登记审批机关。对涉及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按主矿种确定登记审批机关。
二、加强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
新设矿业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属于省厅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省厅可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省厅负责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属于市级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审批。
三、加强露天矿山和地热矿泉水管理
新设露天矿山采矿权和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计划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控。
出让露天矿山采矿权和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资源禀赋、市场供需、环境承载力、勘查开采现状等因素,提出年度或阶段露天矿山采矿权和地热、矿泉水矿业权投放数量,经省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出让指标后下达各市,并由各市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指标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
出让探矿权应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采用地下开采的,可依法依规办理探转采手续;采用露天或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的,需列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并取得省政府批准新设露天矿山指标,暂不符合重点开采区规划设置和省政府出让指标调控要求的,可依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不予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
已设地下开采的采矿权转露天或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需位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并取得省政府批准新设露天矿山指标。
四、做好相关报告/方案审查
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涉及的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审批)职责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核费及费源信息推送职责按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权限同步调整。各市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方案/报告审查服务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能力建设,相关工作可委托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履行审查评估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五、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制度建设,制定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职责表》《流程图》,在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履行出让登记和审批职责,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查环节、申报要件和办理条件。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承接的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事项,要通过全省矿业权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依法受理、审查审批,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进行配号,进行矿业权出让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审批。
六、做好工作衔接
省厅建立矿业权出让信息台账、矿业权登记信息台账、勘查开采许可信息台账、矿业权查封信息台账、矿业权抵押信息台账、矿业权移交台账,做好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事项移交。2026年5月1日起省厅、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的权限接件,2026年4月30日前省厅已受理的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项目、已受理的报告/方案审查评审(备案)事项由省厅继续办理。省厅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的矿业权由省厅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照调整后权限办理登记和许可审批手续。
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990号)要求,抓紧在登记制度构建、系统完善、业务办理、资料移交等方面统筹做好衔接,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暂由内设矿业权出让机构承担矿业权登记。
七、有关要求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权限优化调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按矿种分级管理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权限承接工作方案,加强审批事项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以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雄安新区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按原有规定执行。2026年5月1日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改革试点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函〔2024〕6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3月4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矿产目录
一、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矿产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共计 14 种。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矿产
(一)煤炭、铁、锰、铬、铜、铝、金、镍、铍、钒、钛、铟、镓、磷、萤石、煤层气、锆、钽、铌、铼、锗、硼、铪、铅、锌、铋、汞、镁、铂、钯、钌、锇、铱、铑、银、锶、铷、铯、钪、铊、镉、硒、碲共计43种;
(二)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共计3种;
(三)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共计4种。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产
(一)硫铁矿、蓝晶石、硅线石、硅灰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蛭石、沸石、石膏、重晶石、方解石、菱镁矿、宝石、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含钾岩石、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陶瓷用砂岩、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砖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建筑用橄榄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浮石、水泥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玻璃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饰面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岩盐、隐晶质石墨、自然硫、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红柱石、钠硝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毒重石、天然碱、冰洲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赭石、颜料黄土、化肥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化肥用白云岩、化肥用石英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粉石英、累托石粘土、铸型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化肥用橄榄岩、水泥用辉绿岩、饰面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松脂岩、铸石用粗面岩、水泥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玻璃用大理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盐、天然卤水、碘、溴、砷、金刚石共计 145 种;
(二)地热、矿泉水。
自然资源部对战略性矿产目录实施调整后,以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产目录中包含战略性矿产的,除依法应由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的矿产外,其余均调整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