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6.03.18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相关工作,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会商研究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协商解决问题,完善机制,共同推进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案件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办案单位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可以向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意见。
三、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相关制度规范,明确技术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其中,对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形成、地基施工基本完毕、基坑已开挖或基础桩已基本完成施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和底层结构已基本完成、对耕地使用水泥沥青硬化、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不具有争议、非关键专门性问题,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现场照片、录像等客观证据,或者组织认定委员会专家论证,认定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并出具相关行政认定意见。
四、对于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委托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并公告,同时转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所属相关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业优势,推动将自然资源领域具备较强鉴定能力水平的单位申请登记为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争取认定鉴定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办案经费需求。
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盘活本领域优质鉴定资源,加强供需对接,推动将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相关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的鉴定资源纳入登记。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业务培训协作配合,可以通过邀请参加培训、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共享业务培训资源,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鉴定人业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