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2026.02.02

今天北京中辽律师来广州南沙参加一场土地权属争议协调会。案件由来是我们的当事人在上世纪的1998年左右占有本村范围内的一处荒废的土地,据说原来是废弃采石场,后来是荒废了。自己在其上投资建设养殖场和种植各种果树,用于养鸡等。在2023年自己种植的果树被砍伐和建设的水泥地面停车场被强制拆除,用于建设新的停车场,对于自己被损毁的水泥地面和果树没有进行任何的赔偿。
申请人对于案涉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认为是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善意占有的情形,于是向区政府写了申请书,请求协调确认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这属于一个法定的程序,本文来讲一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程序要求。
确定土地权属争议,包括确定所有权争议,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是谁的争议。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人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因此确认所有权争议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可能是公民个人。还有一种就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争议,本案中就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争议,我们主张我们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如果是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处理,这一点我们必须记住,这是职权法定的原则规定。
还有就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这是关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详细规定,也是程序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比较详细,如果我们遇到土地权属争议,需要这份文件的,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我们发给大家,并给大家解答如何启动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程序。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下这些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我们遇到这些问题的,可以启动其他的相应救济程序,但是不能启动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总而言之,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具体操作程序法律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