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诉案例:未取得承包地向乡政府申请履职协调,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履职!
2026.01.27

原告是吉林省梨树县双河乡王木铺村村民,但是一直没有获得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原告向吉林省梨树县双河乡王木铺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王木铺村委会)申请要求给予分配承包地。1998年12月,王木铺村委会与原告协商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仅约定王木铺村委会每年支付承包地款,但并未实际分配承包地。且该《协议书》承包地地款不明确,支付时间不稳定,断断续续支付,自2023年起未再支付。原告多次找双河乡王木铺村的村干部协商分配承包地,均被拒绝。2025年3月5日,原告通过EMS有证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树县双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河乡政府)、王木铺村委会提出书面承包地申请。但双河乡政府自收到申请后,超出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5月20日,原告向梨树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梨树县政府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梨政复【202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而驳回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自地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原告作为王木铺村村民未获得承包地亦未落实和补齐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书》仅为临时补偿约定,不能视为原告已经有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双河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双河乡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原告复议请求确认双河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政复【202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政复【202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梨树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国长文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双河乡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