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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殡葬设施用地,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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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设施用地做出新的政策规定。

取消营利性公墓。新条例规定: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也就是说,今后不再允许社会资本和个人再占地建营利性公墓,只能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老百姓“死不起”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实行划拨用地。殡葬用地在建设用地中属于特殊用地。新条例规定: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殡葬设施不再市场化,也就意味着其用地也不再市场化,所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2001年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将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列入划拨用地范围。 2025年5月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可以划拨用地。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保留了此前规定:坟墓严禁占用地耕地、林地。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也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新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涉及占地耕地、林地之外其他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现有坟墓怎么办?新条例规定对,对禁止区域(一是耕地、林地;二是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是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是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这条规定主要是适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从占地来说,对此前已占耕地、林地的一些土坟,通过迁移或深埋,不能留有坟头。新条例提出应当采取妥善方式,也就是强调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可以逐步恢复为耕地、林地,不要搞集中式、运动式“平坟”专项整治。

对确实无法避让,可以理解为对此前已建坟墓,而且占用的是耕地、林地,确实无法以拆除方式整改的,可以先纳入规划,依法处罚后,再补办用地手续,位于其他禁止区域的也是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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