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不依法答复,被行政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2026.01.20

申请人是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村民,因西南科技大学园区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以下政府信息:项目对应征收范围内的兴龙村3组全部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名单及补偿明细、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村民不同意公开,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纯粹个人隐私,既使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也应该进行公共利益衡量,将案涉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后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答复并于2025年8月27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会涉及到他人财产情况等个人隐私,但该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进行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活动的记载,已经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进行答复时适当征求其他人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应予支持,但以涉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绵涪府决[2025]219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