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程序性答复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5.12.26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容,女,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区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莲,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容、杨某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行初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24年11月4日,杨某明向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巴南区规自局)寄交《履职申请书》。巴南区规自局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关于对〈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意见》(简称《回复意见》),并于同年12月9日邮寄该《回复意见》。杨某明于2024年12月5日死亡。杨某明之妻刘某容及其女儿杨某不服该答复,向巴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2月6日,巴南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巴府行复字〔2025〕41号,简称《复议决定书》),以巴南区规自局所作回复内容是对杨某明请求事项的解释说明,对杨福明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杨某明请求巴南区规自局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建设寿坝组段征地红线宽度由17.5米扩宽至72.5247米,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前述规定系对公路线路、通行及养护等,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规范内容,并未赋予公民个人可以通过申请发动公权力而启动征收程序的权利。故巴南区规自局并不负有必须启动征收程序的行政义务。杨福明的申请事项明显不属于巴南区规自局的职权范围,系信访事项。刘某容、杨某向巴南区政府申请复议,巴南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亦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刘某容、杨某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刘某容、杨某在诉状中将重庆市巴南区征地事务中心等列为本案第三人,但因前述行政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和本案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容、杨某起诉。 刘某容、杨某上诉称,重庆市巴南区寿坝组在征地实测时,是按照宽度为17.5米划定的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宽度,而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区东泉镇朝阳村寿坝组段为六车道,3.72米/每车道。桥墩之间的宽度为52.5247米,其对应的征地红线宽度应该比桥墩之间宽度52.5247米要宽20米。巴南区规自局却按照17.5米划定征地红线宽度,违反了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刘某容、杨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征地红线由17.5米扩宽至72.5247米,这个也是巴南区规自局、巴南区政府的法定职责。刘某容、杨某的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巴南区规自局却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巴南区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刘某容、杨某的复议申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判决。 巴南区政府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巴南区规自局陈述称,刘某容、杨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回复意见》并无不当,该《回复意见》并未侵犯刘某容、杨某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巴南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某容、杨某的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具有行政法上定分止争的功能,而欲进入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法律要求应当具备适格当事人、诉讼权能、权利保护必要等,然后才能进行实体裁判,而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实体裁判的先决前提,常言道:“程序不备,实体不究”。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否具备实体裁判的先决要件,则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定起诉条件要求,救济之门始为当事人开启,这是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受理亦如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经由法院判决促使行政机关作成有利于原告的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对行政机关应积极作成授益行政行为的公法上请求权,着重在于其依法申请的涉案诉请最终获得准许。当事人只有具备请求履行职责主观请求权(实体请求权)基础时才有权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即主观请求权基础是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首要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其如何履行相应职责,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针对此类具体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来源具体包括法律规范、行政规范、行政允诺、行政契约及先前行为等,当事人并不能笼统直接诉请行政机关履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之职责。 本案中,杨某明向巴南区规自局提交《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巴南区规自局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寿坝组段征地红线宽度由17.5米扩宽至72.5247米。巴南区规自局对此作出《回复意见》,告知:“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段土地征收范围已经重庆市政府审批确定。你申请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寿坝组段征地红线宽度由17.5米扩宽到72.5247米的事项,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及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研和初步设计批准资料后提出用地申请,再报我局依法进行审查报批,建议按前述规定依法依规申报。如你需了解高速公路建设宽度的标准,你可以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因此,巴南区规自局前述答复系对相关事实陈述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的情况说明,该告知系观念表达,该观念表达对杨福明个人权益并不产生法律规制作用,而杨福明提出所谓请求仅系个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关建议。巴南区政府据此对刘某容、杨某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驳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某容、杨某请求履行职责亦不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容、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渝行终270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