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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五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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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申请人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第三人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名举报,称申请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与其生产销售的某系列白酒在瓶型、名称、装潢、包装方面近似,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经消费者隔离比对,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组织听证会,后结合案件事实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申请人生产的系列白酒,并处罚款18.5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10月1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为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意见后查明,申请人生产的系列白酒与第三人生产的某系列白酒瓶型及外观确实存在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查明,申请人生产的上述系列白酒涉及金额24万余元,但均尚未上市销售,行政处罚期间申请人全部销毁了已经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并书面承诺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在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另一方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相似的白酒瓶型及外观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处罚,制止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依法从轻处罚,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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