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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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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申请人某公司生产的槐花蜂蜜营养成分标识不实。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生产销售案涉批次槐花蜂蜜标注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326千焦,而检测机构检测出的实际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105千焦,因此认定申请人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值超过实际能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涉批次蜂蜜销售5瓶,销售价格共计52.5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虽然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处罚金,但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8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提出该行政处罚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影响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是申请人最紧迫的诉求。行政复议机构经听取意见、查阅资料后发现,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案涉批次槐花蜂蜜标签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不符,确属标签标示不规范。但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销售超标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值产品数量少、销售金额不大、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考虑到申请人希望进行信用修复的核心诉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指出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标识认真把关,按照产品实际检测值对商品标签能量值进行标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整改表现,依法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指导申请人完成信用修复程序,在“信用中国”网站撤下了相关处罚信息。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一项客观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相关执法行为,既要依法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注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活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围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核心诉求,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及时整改、违法失信行为情节较轻以及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因素,以行政复议调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要求,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消除了因行政处罚带来的衍生负面影响,为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添加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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