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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一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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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某公治区某市交通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执法平台推送异地经营工单,发现申请人某公司所属五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且未向运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的规定。被申请人两次向申请人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到期后,申请人仍存在异地经营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经处罚前告知及听证程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异地经营超期未备案的行为符合《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称《判定标准》)规定的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经通知整改后申请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申请人停产停业整顿30日,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另案罚款各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经营未备案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问题涉及正确理解适用执法依据,且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审慎负责态度,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属于《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中‘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问题,函请该《判定标准》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主管部门研究后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即未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属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中异地经营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未备案的,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复议机构就此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指出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上的错误,引导其自行纠错并开展系统性整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对包括案涉行政处罚在内的50件同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自行撤销了对20个企业及30名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针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备案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协同被申请人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典型意义

“五统一、一开放”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则适用标准是统一政府行为和执法尺度的前提,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本案中,被申请人因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经营未备案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理解存在偏差,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造成了困扰。行政复议机构精准聚焦核心争议,通过函询主管部门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督促执法机关自行纠错的同时,指导执法机关对同类案件进行全面整改,并对后续执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纠正一案、规范一片”的以案促治效果,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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