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八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案例全解析——案例一、二
2025.12.02

村委会不能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3-11-2-044-001
裁判文书号:(2020)鲁1626民初5279号、(2021)鲁16民终1155号
李某甲因离婚后被村委会以村民会议决议形式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获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辩称她是"空挂户",再婚应迁出户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分得土地,已取得成员资格。虽然离婚后各自再婚,但户口仍在村内,且此前一直获得土地补偿款。法院强调,村民会议决议虽属村民自治范畴,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更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使决议经过民主程序,若内容违法,亦属无效。
本案启示:村集体不能通过"投票"方式剥夺你的合法成员权益,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妇女不因离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4-07-2-044-004
裁判文书号:(2023)赣0404民初2439号
蔡某珠离婚后,户口仍在前夫所在村组,但村组以"离婚妇女"为由拒绝分配征收补偿款。村组辩称经过村民表决,同样情况的离婚妇女都不分配。法院认为,蔡某珠因婚姻落户该村组,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仍在村内居住生活,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启示:离婚不丢资格,妇女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