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普法文章

湖北胜诉案例:苗木被强制推平,被确认行为违法!

2025.12.01

8203611b0db9914d2b9bc9a77ca401b.jpg

基本案情

原告在涉案地块合法种植苗木,有合法营业执照,有合法土地流转合同。2024年3月26日、27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无视原告合法诉求,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推平原告位于东沟镇刘河村六组的苗木基地约50亩苗木,实体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推平原告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刘河村六组苗木的行为违法。

图片
审理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苗木被铲除,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问题;铲除苗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原告苗木被铲除,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执法现场有东沟镇主要领导干部和该区自规局人员参与。结合鄂州市自然资源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耕地流失问题发出《关于加快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进度的督办函》以及东沟镇政府向鄂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发出的两份《关于申请2022年“非粮化”问题图斑整改延期的报告》的内容来看,因梁子湖区范围内涉及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市自规局向梁子湖区政府发出督办,区政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为此,此次拆除原告苗木的行为,推定为东沟镇政府为落实土地整改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铲除苗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东沟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苗木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东沟镇政府在强制执行前,未向原告送达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剥夺原告陈述、申辩权以及复议和诉讼权,故其程序违法。

图片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6日、3月27日强制推平原告武汉依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刘河村六组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图片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图片
案例案号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3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


图片





END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