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采出的普通砂石土等矿产品如何规范处置
2025.11.19

2022年,某市某城区一露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列入“半边山、一面墙”安全隐患整改。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自然资源部门对工程整改拟采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评估。城区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同意并按出让收益价处置矿产资源量110.43万吨。矿业权人向城区财政账户缴纳收益款480万元,工程整改完成后通过验收并销号。后因矿山2023年、2024年持续界外采矿,被要求对违规处置的矿产品及违法采矿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城区政府已撤销违规审批处置矿产品的决定,并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同时,按照市场价格向矿业权人追缴违规处置矿产品应缴纳的价款,并将涉及矿业权人持续越界采矿行为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矿山采矿不规范。案涉矿山矿业权人拿到采矿权后,急于收回投资成本,未实施科学合理开采方式进行采矿,或者未严格按照审批的矿山设计开采方案采矿,导致采矿过程中留下“半边山、一面墙”的安全隐患。同时,案涉矿山为10多年前规划及出让,受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因素影响,在规定开采年限内限制出让总量,导致出让的矿山留下开采安全隐患。 罔顾安全生产监管。该露天矿山开采为地方性企业自营模式,矿业权人为降低管理成本,自备少数工程管理团队与实施人员,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参与决策权。同时,矿业权人为经营利益最大化,选择性开采出产量大、含泥少的建筑用石料灰岩矿,从而增加安全隐患的产生。当前矿山采矿生产安全监管涉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和形成共同执法监管的工作模式,但在矿山出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中仍然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未能够完全做到信息共享,同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违规处置矿产资源。2019年以来,国家出台政策,要求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必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城区政府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要求,直接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以自然资源出让收益方式收缴价款,属于违规审批处置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源流失。 以工程项目整治为名实施采矿。城区政府通过收缴矿产资源出让价款方式默许矿业权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治,并直接处置采出的矿产品,违规将矿山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项目直接交由矿业权人实施,不符合工程项目需依法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问题延伸 借平整场地、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等名义违规处置矿产品。建设项目为施工需要,进行平整场地,按程序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地上或地下矿产资源进行清理,或由于地形地貌原因,种植耕作层上露出石牙或埋在地下石灰石块体,影响农作物种植,通过土地整治清理石灰石块体等,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获批后,进行场地平整采挖出矿产品。上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挖出的矿产品,应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但有的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规避政策规定,擅自直接以工程整治名义审批处置矿产品。 其他方式违规处置矿产品行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红线范围内采出多余矿产品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仅取得临时用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异地开采矿产资源用于本项目,均属于违法采矿行为和监管不力问题。 在规范矿山采矿管理及执法监管中,如何防止以矿山生态修复、场地平整等工程名义实施违法采矿?如何规范处置矿产品?笔者认为,必须从源头管控到位,融入现代智能化监管,这里存在四重“倒逼”。 倒逼完善监管,堵住漏洞。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赋予的职责,从矿山选址、储量评估、周边环境、安全生产、地质环境治理批复论证等环节开始,与矿业权人共同研判开采方案可行性,不能全部交由矿业权人自行解决、自行处理,造成不应有的隐患。 一是在政策允许规定范围内,做好储量与开采资源、土地增减挂钩、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收益统筹分析与决策工作。 二是矿山开采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开采设计方案管理要求,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到每一个环节服务指导到位而不错位,决不能留有执法监管盲区。 三是采用“互联网+”监管服务方式,建立一整套执法监管系统模块,从矿山出让、开采许可和设计方案、安全生产、开采量审批、市场经营、生态保护及储量年报等填报信息、上传、审核在系统中完成且各自独立监管,实现服务指导与经营相互制约,又不能相互干涉,融入企业和行业监管单位共用共管共维护,杜绝人为因素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积极性。 倒逼各级政府严格落实矿产品处置审批要求。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规范和完善普通砂石土开采管理使用政策,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矿山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建设等项目采出的普通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剩余的普通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据此,工程项目采挖出的普通砂石土等矿产品,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普通砂石土,擅自销售获利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 一是透彻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级政府相关责任人员要熟悉掌握矿产、安全、生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然资源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制定一个工程项目整治工作方案,将需采挖出的矿产品数量、处置要求等报请属地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严格按方案实施,实现依法决策,执行有依据。 二是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于实施工程项目建设采出的矿产品,依法处置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是政策执行者,也是执法监管的护航者,如发现确实存在违法采矿行为,应及时移送执法部门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有效跟进。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采出的矿产品执法监管,并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进行数量和市场价格评估,及时提交至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按价高者得的方式处置矿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评估是指对已采出的矿产品,并非对尚未开采出的矿产资源。 同时,结合区域矿山安全管理要求,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进行排查,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整治要求,主要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停产停业进行整顿,配合整改到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提交实施。 倒逼各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同向形成合力,对矿山安全隐患、生态修复、场地平整等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监管,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发现违法采矿及破坏生态行为第一时间依法查处到位,并推广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信息模块系统,实现审批、监管、执法的数字化,提高执法效率与透明度。 倒逼矿业权人依法生产经营。矿山具备出让条件,应逐级上报审核,特别是当前政策要求必须是“净矿”出让。 一是矿业权人获得采矿权证及开采许可后,必须严格制定开采设计方案,并经第三方资质机构审核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方可实施开采工作。 二是主动引进先进采矿技术加强与勘测单位技术合作,对矿产资源开采数量、作业面、安全隐患等各项技术指标监管跟进到位,形成全方位立体矿山开采监管。 三是矿业权人严格落实“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模式,主动将日常管理数据信息上传系统,实现传统现场管理模式转变为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