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诉案例: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025.11.14

申请人是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范各庄三街村村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三街村。申请人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继承其兄陈某贺在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范三村和平后街25号的房屋一处,该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卑家店镇范各庄三街村村委会收回李玉平等19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古政字[2019]29号)。申请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对该批复提起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9日,申请人的房屋遭到非法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及室内物品完全损毁。申请人及时报警,警察告知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受案范围。故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律师见证书等相关材料,能否确定申请人与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申请人与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权利人陈东贺(已故)系亲属关系,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涉案房屋位于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三街村,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同时属于被征收人组织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主张未组织实施拆除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故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但涉案房屋已予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确定被申请人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唐山市人民政府唐政复决字[2020]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