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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胜诉案例:遗体强制火化,被确认违法!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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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及其丈夫刘某进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宣威市虹桥街道虹桥社区。2023年1月18日原告孟某丈夫刘某进因病死亡,原告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刘某进的遗体,被告虹桥街道办知道后,要求原告对遗体实行火化。2023年1月29日被告宣威市民政局向原告及家属送达了《遗体限期火化通知书》(2023年002号),责令原告及家属于2023年1月23日前将刘某进的遗体送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到期后,原告及家属未按《遗体限期火化通知书》要求,对刘廷进遗体实行火化。2023年2月1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将刘某进遗体运至宣威市殡仪馆火化,同时将原告搭建的灵棚拆除。现原告孟某丈夫刘某进的骨灰寄存于宣威市殡仪馆103-08号骨灰寄存格位内。另查明,依据云民发[2021]13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会泽县和宣威市火葬区调整划定的批复》及宣政通告[2021]2号《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火葬区全覆盖的通告》确定,自2021年6月30日24时起,云南省宣威市行政辖区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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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理由

本院认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孟某丈夫刘某进于2023年1月18日在火葬区内死亡,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原告及家属应在刘某进死亡后10日内对其遗体进行火化。被告宣威市民政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原告及家属送达了《遗体限期火化通知书》,责令限期火化,原告及家属未根据宣威市民政局的通知要求按期将遗体实行火化,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但二被告将刘某进遗体实行火化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确认二被告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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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宣威市民政局、宣威市人民政府虹桥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2月1日将刘廷进的遗体强制火化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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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第一款:“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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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2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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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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