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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不可假借村民自治之名,法律保障公民财产权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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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马静茹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村民。2017年,因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需要,马静茹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未与马静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她的房屋。马静茹认为强拆行为实际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村委会自认强拆主体为由,驳回了马静茹的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征收拆迁属于公权力行为,村委会无权单独实施强拆,最终裁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指出当地政府与村委会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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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 明确强拆主体  

   遭遇强拆时,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视频、通知文件等证据,明确强拆的实际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行政诉讼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村委会受委托实施强拆,委托的行政机关也需担责。  

2.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支持公民的合法诉求。  

3. 警惕“村民自治”名义下的侵权行为  

   村民自治不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借口。若村委会的决定或行为违法,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小提示:遇到拆迁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维权。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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