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院案例: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的判定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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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系某村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引发的群体性土地纠纷,涉及土地面积广、农户数量多,且存在大量苗木处置问题,矛盾纠纷隐患突出。在此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提前介入指导,提供法律意见,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法庭通过与村委会紧密合作,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为改造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既考虑了市场价格因素,又尊重了农户的自主选择权,还协助农户联系木材收购商,提供了全方位的帮助。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职能,会同村委会以及网格员立足各自职能提前开展预防性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纠纷发生,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为其他类似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2024年上半年,某村计划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涉及土地面积百余亩,土地上有农户种植的雪松、桂树、柳树等多种苗木。由于苗木市场价格下滑,苗农家庭收入减少,村委会决定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在解决耕地资源浪费的同时,提高村民固定收入。但由于树木赔偿价格较高,村委会资金压力大,村民对移苗补偿款期望过高,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该村村委会针对这一苗头问题,及时联系辖区基层人民法庭,请求法庭加强指导,为案涉改造项目的实施提供法律意见。法庭派员实地查看了案涉土地,走访了苗木种植农户,在村网格员共同参与下,向农户释明了有关政策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在了解农户诉求后,法庭干警指导村干部进一步完善苗木处置方案:一是根据市场价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苗木品种等向农户支付相应的移苗费;二是将苗木交由农户处置,根据需求帮助农户联系木材收购商,协助砍伐、出售苗木;三是丈量划定范围内未确权、由农户享有的自留地,待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由种植大户按照市场价格向农户支付土地租赁费。百余名农户一致同意该处置方案。

处理结果:

基于前述处置方案,百余农户在一周内签订处置协议,该村快速完成了树木清理工作,端正了村域内以树占地、以树待赔的不良风气,群体性纠纷止于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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