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承诺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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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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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 事项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原则和 法治精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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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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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山西省襄垣县委、县政府下发襄发〔2016〕11号《中共襄垣县委、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对种植草本中药材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公司及合作社种植大户,生长期内每年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资金。2017年,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襄垣县古韩镇甘村种植苦参及丹参,苦参的生长期为三年,丹参的生长期为一年 。依照襄发〔2016〕11号文件规定,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领取了2017年每 亩200元的补助资金。2019年9月18日,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襄农发〔2019〕 56号《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 药材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由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进行核查补贴。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古韩镇 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基地面积核实验收表”、 “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中药材补贴工作核查表”确认襄 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在襄垣县古韩镇甘村种植苦参面积303.13亩 ,苦参的生长期为三年;于2018年种植丹参面积198.77亩,丹参的生长期为一 年。 
2020年5月28日,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按每亩200元的标准向襄垣县某种植专 业合作社拨付了2018 年的中药材补助资金。后该合作社多次向襄垣县农业农村 局请示拨付2019年的种植中药材补贴资金及相关建设扶持资金,襄垣县农业农 村局均以不符合条件及财政局没有安排相关预算为由拒绝支付。襄垣县某种植 专业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执行襄垣县委、县政府襄 发〔2016〕11号文件规定,拨付:1.2019年每年每亩200元种植补助资金共计 60626元;2.种植示范规模达300亩,扶持资金50万元;3.种植达500亩,建设扶 持资金10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晋0406行初 25号行政判决:一、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襄垣县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度种植苦参补贴款共计60626元。二、驳回襄垣县某种 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上诉。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晋04行终139号行政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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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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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襄发〔2016〕11号《中共襄垣县委、襄垣县人民 政府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的襄农发〔2019〕56号《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全 县中药材补贴工作负有核查发放职责。事实上,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也已经对襄 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8年的补贴进行了审核发放。该局于2019年12月3日组 织襄垣县古韩镇及甘村乡、村两级政府对合作社种植中药材面积进行核查验收 后出具的面积核实验收表及中药材补贴工作核查表两份证据,可证实襄垣县某 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苦参面积303.13亩,苦参生长期为三年,2019年属于生 长期第三年的事实,依据相关补贴政策,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应依照生长期内每 年给予每亩200元补助资金的补助政策履行承诺,依法支付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 作社2019年的补贴款60626元(303.13亩×200元)。关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 作社所提要求支付扶持资金50万元及建设扶持资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襄发〔 2016〕11号规定的产业政策补贴对象分别为:1、对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中药材 种植加工基地、仓储物流中心、生产与销售等小型龙头企业,视规模效益给予10-20万元扶持资金。2、对规模达300亩,集药用和食用原料生产、养生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核心示范区,给予10-50万元扶持资金。3、对面积不少于500亩的 中药材良种选育和种子基地,给予5-10万元建设扶持资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符合上述产业政策补贴条件,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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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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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6行初25号行政判决 (2023年6月30日) 
二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行终139号行政判决 (2023年10月31日)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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